“人是为别人活着”,这个“人”是一个普遍概念,它可以指张三,也可以指李四,所谓“张三是人”、“李四是人”是也。这个“人”是,也仅仅是指单个的人——个人。正是也仅仅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人是为别人活着。
人是人类中的人,没有人,就没有人类,人类是依赖于人而存在,是通过实实在在的人,才体现出人类的存在的。这也就是说,人类的存在是以许多人的存在为前提的;正是由于许多人的存在,人才成其为一个类,才有人类的存在。而我们每个人都是也仅仅是人类中的一员,其存在的意义是也仅仅是为了人类,即为了人类中的其他人而存在的。试论之曰: 我们作为人的生命是从何而来?曰:来自于我们的父母。没有父母,就没有我们的生命,就无所谓我们。我们的存在是以父母的存在为前提的,是也仅仅是因为有了父母的存在,才有我们的存在。
父母当然不是故意的为了我们的存在而存在的,但是,既有父母的存在,就有我们(子女)的存在,父母与子女之间也就构成了一种因果关系。在辩证法看来,因与果也是一对矛盾,这对矛盾的基本性质是:没有因就没有果,没有果也没有因,因果是互为其根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父母是为子女而存在,子女也是为父母而存在。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父母和子女都不是为自己而存在,都是且仅仅是为他人而存在的。我们非为人之父母,便为人之子女,则理所当然,我们每个人无不是为别人而存在,为别人而活着。
从生物学角度看,任何生物种类中的个体,都是也仅是为其类的存在而存在,因其类“需要”持续的存在,它才“需要”属于其类的许多个体的存在,但是这些个体的生命又都是有限的,其类的生命则趋向于无限,为了其类的无限延续,就“需要”其类中个体的生生不息,并且“需要”这些个体相互竞争,通过其竞争“选择”出最有利于其类无限延续的个体(优秀分子)。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每个处于生存竞争中的人,其一切生存活动(生活),都不过是为了证明我们是该类中的优秀分子抑或争当其类中的优秀分子,而其优秀分子的存在,则是为了其类的无限延续,正因如此,任何人都是为别人活着,即是作为其类的无限延续过程中的一个环节而存在的。
“人是为别人活着”。这里“活着”的含义,不仅在于“存在着”,更在于“有意义地存在着”。而意义,即价值,总是相对于一定目的的;没有目的,就没有意义,就无所谓价值。可是,我们存在的意义不应是为了我们自己的目的,因为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的存在就应是缘于我们自己的一种故意,即由于我们自己“需要”自己存在才存在了,但事实上,我们的存在并非是缘于我们自己的一种故意,即非由于我们自己“需要”自己存在才存在的,而是由于父母的存在才有我们的存在。既然如此,我们存在的价值指向,就不应是我们自己,而理当为别人,且仅仅是别人。
就我们每个人的生活体验而言,我们也会感受到,我们是为别人活着,即为了别人才感受到我们存在的意义,才感觉我们自己活得“有意思”。可以设想一下,假如我们孤身独处,我们是否会感受到我们自己存在的意义呢?也许我们中许多人活得过于忙碌而无暇考虑这个问题,但是,我们每个人都会切身的感受到,自己孤身独处时,是会有一种莫名的“孤独感”的,并且随着这种生存状态持续性的推移,这种“孤独感”会越来越强烈,直至我们无法忍受——如果我们之中有人没有这种体验,则不妨去亲身体验一下(这不难做到)。我们作为人对这种“孤独感”的忍受是有限度的,一旦超越其限度,其人不疯即死也。何至于如此?就因为人是一种社会存在,一种不能脱离其他人而孤立独存的存在物。人的这种本性,决定了他必须依赖于别人才能作为一个正常的人而存在,才能感受到他自己存在的意义。人的存在不是一般的存在,而是一种有意义的存在,其存在的意义是要靠存在着的人自己去感受的,他要获得这样的感受,只有在他和别人的关系中才是可能的。
诚然,“孤独感”在虔信“上帝”的人,也许是不会发生的,因为对他们来说,“上帝”永远与他们同在,但是,即便如此,虔信“上帝”的人们的存在,也不是为了他们自己,而是且仅仅是为了“上帝”。对于信仰“上帝”的人来说,他们是也仅仅是因为有了“上帝”,才感受到他们自己存在的意义,才觉得他们自己活得有意思,才有其生活的快乐。换言之,是“上帝”且唯有“上帝”才赋予了信仰“上帝”的人们以存在的意义的。可是,信仰“上帝”的人们都知道或相信,人类是由“上帝”创造出来的,也就是说,“上帝”是信仰“上帝”的人们的父母,那末,如果说他们是为“上帝”而活着的话,那也无异于说,他们是为他们的父母而活着。然而,他们从其感性的生活经验中,还是不能否认,他们的生命事实上是他们的有血有肉的父母——活生生的人给予他们的,故与其说他们是为“上帝”活着,就毋宁说他们是为别人(父母)活着。(中国传统的儒教虽无基督教那样的“上帝”观念,却有“天地”观念,“天地”即儒教之“上帝”,即儒教心目中人类的“父母”,儒教教人以“孝”,其“孝”的精神实质即在于归依这个“父母”——《周易》所谓“乾(天)坤(地)”者是也,因为在儒教看来,“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仪有所错(措)”也——《易传·序卦传》。)
正因为人是为别人活着,所以人生在世的意义,就不过是为别人尽其责任而已。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人是为了对别人尽责而来到这个世间的。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一个只顾自己而对他人没有责任感或不愿尽其责任的人,其存在是没有意义的,即对人类来说,这些人乃非其类中应有之个体,从而是应被淘汰出“人局”的异类分子——废人也。
[...] 从这里铺展开来,我想说说人际关系的事。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中国实行的社会制度是社会主义的,中国比较缺少相互保持距离各自尊重隐私的传统,中国人的生活可能有许多缺憾,但是有一条,绝不孤独。我们很难设想一个人一生与别人很少往来、我行我素、自行其是地活着。再说,我们的文化传统特别注重人与人的关系,许多道德规范,例如忠,例如孝,例如信,例如义和礼等,都是首先用来规范人际关系的。我们又特别重视情面,熟人好办事是不言自明的道理。现在的人们动辄讲什么关系学,这是事出有因的。 [...]
[...] 那么我们的体制,我们的法律,是不是要根据我们民族的特征和民族心理来制定呢?盲目照搬国外的,言必称希腊,是不是一种文明和进步呢?这值得我们思考。我们对这些履行职责的执法人员的瑕疵大加挞伐,是不是会让那些钻法律空子的人,或想侵害他人利益,又想以证据不足来逃避法律制裁的人,以更多的方便呢?我们要知道,有时可怜人也有可恨之处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