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媒体曝光了某部门以钓鱼的形式,以掌握证据,便于有效执法。这在今天这个“以法治国”“以法行政”的大形势下,应该也属正常,只是有一点忒那个了,本无可厚非。但有媒体站在一定角度曝光后,便引来了大批人趋之若鹜,大加挞伐,说这是公权匪化,说这是侵犯人权,说这是愚弄公民,说这是……这种现象让我们看到了有许多人是没有自己的思维,只要有人一说,或是一经煽动,便唯恐自己落后于人,因此先跟进,如果形成一种势头,就会为自己的举动而洋洋自得。

如果你站在别人的角度去想一想,掂量一下你的工作和职责分量,看到那些地下营者的肆意,也许你也不可能不这样干。有时只要我们一看媒体,就会有一种愤怒。因为有些记者或新闻工作者的浅薄,不顾有些事件的后果,不顾社会责任感,以一报为快,因此常常导致严重的社会恶果。如市场一个小小的价格波动,或正常货源的阻畅,都可以让现实中掀起滔天波浪,造成社会的惊恐。如有些部门对犯罪分子进行优待,就放肆吹嘘,引起人们大加效仿,因此人们误以为对坏人好一点,是社会的进步。从而导致现实中人们可以对坏人优待一点,以体现文明;而对良民可以狠一点,以显示权威,这就可以吸引人们的眼球而成为新闻人物。如一个罪犯人员的家属对见义勇为者的起诉,这本来就觉得滑稽,但经记者一炒,就变成新闻了,又觉得是一种进步了,因此坏人常有超常的权利,而好人不敢再有所作为了,只能任坏人横行了。

如别人引进了一个新的消费观,因此大肆鼓吹超前消费,因此人们不顾家底地消费,成为了一种时尚,奢侈和铺张就成为了能人和领导者,最后导致许多地方财政赤字,我们基层工资发不下,国家政策落实不了,上访人员增多。人们认识到酒后驾车是草菅人命,为对其严惩拍手叫好时,却有一些法律工作者为体现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水平,而叫“刀下留人”。 凡此种种,不一而足,这些是为了标新立异,没有社会责任感的人,也是现实社会正义感泯灭,而恶习泛滥的原因。

我们再看钓鱼执法,这不是部门的错,要错也是法律的错,是体制的错。因为现在没有公正可言,只要谁的嗓门大,谁的底气足,谁的靠山硬,谁就是真理。法律不管后果怎么样,社会影响何如,总是要以事实为依据来保护,明知是坏人,你如果称其为罪犯,你就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你就有可能被法律所惩处;而坏人则可以肆无忌惮,即使最后尘埃落定,在公正场合也要给他们蒙上布,别人好人看到了,让他们下次不方便作恶,这就是法律的现实效果。也就是你藐视法律,你就获得了法律的保护;你尊重法律,你就会被法律制约得不敢动弹。我们的执法部门一方面要履行自己的职责,一方面又要依法办事,对那些会钻法律空子的人,不采用这种方法,你永远也无法处理他们,他们也会为自己的聪明而骄傲。

我们现在的法律是惩治坏人不足,而制约好人有余;常常能惩治善良的过失,而难以惩治邪恶的罪过。在这样的法律下,好人常是无所适从;而坏人却有一把好保护伞。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法律效果,是因为有些自认为获得学位的人,在外开阔过眼界的人,盲目引进外国法律,在“以法治国”的口号下实施机械的、不适宜的法律的结果,这实际上是书呆子的杰作。

我们无论是看历史还是看世界,就会知道盲目效仿,是会导致失败的。赵括纸上谈兵,导致兵败身亡。共产党井冈山时期之前,王明他们从苏联回来,就盲目按苏联模式进行革命,先夺取大城市再向全国推进,结果失败了。后来机械性的、教条的战略,又让红军损失了90%。毛泽东根据我国国情,制定了农村包围城市的方略,从而走向了胜利。也就是宇宙中没有一个现成的成功模式,都只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来进行自己的行为,才会是有效的或成功的。

那么我们的体制,我们的法律,是不是要根据我们民族的特征和民族心理来制定呢?盲目照搬国外的,言必称希腊,是不是一种文明和进步呢?这值得我们思考。我们对这些履行职责的执法人员的瑕疵大加挞伐,是不是会让那些钻法律空子的人,或想侵害他人利益,又想以证据不足来逃避法律制裁的人,以更多的方便呢?我们要知道,有时可怜人也有可恨之处呀!

原载:谢立勋我为“钓鱼执法”说句公道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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